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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危房改造排查检测鉴定项目实例展示:
建筑物概况
合肥某机关办公楼建于1966 年,结构图纸已经丢失,现场调查确定,建筑面积约12 400 m2 ,总长度约110 m ,两道变形缝将建筑物划分为3 个结构单元,中部结构单元为5 层,高21 m。其他结构单元高3 层~4 层。竖向为实心黏土砖承重墙,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屋面渗漏严重,雨篷等混凝土构件普遍露筋锈蚀。
2 结构检测及楼盖静载试验
为了评定结构承载力、耐久性及抗震能力,对结构的材质、损伤进行检测,并选择一个普通办公室的楼盖进行静载试验。
2. 1 材料强度检测
墙砖强度的检测采用回弹与取样抗压试验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测得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0. 2 MPa ,强度标准值为5. 5 MPa ,据此确定黏土砖强度等级为MU7. 5 。砂浆强度的检测采用贯入法,根据检测数据取底层砂浆强度为M6 ,其余各层为M3。混凝土强度检测采用钻芯与超声回弹综合法,综合推定强度为15. 2 MPa ,在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验算时,取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 。
2. 2 损伤及变形检测
混凝土实测碳化深度达到30 mm 以上,*过保护层厚度,混凝土构件无顺筋裂缝,经凿开检查,钢筋基本未锈蚀。内墙粉刷层完好,外墙为清水墙,调查表明,除局部外墙如雨篷及落水管处风化深度达5 mm~8 mm外,总体墙面风化深度小于4 mm ,属轻度风化。墙体基本无裂缝,仅在端部*层存在八字形温度裂缝,宽度小于1 mm ,这也反映出地基基础满足承载力要求,无不均匀沉降。
2. 3 楼盖静载试验
取一间办公室做静载试验,计算跨度3. 0 m ×4. 5 m ,板厚100 mm。楼板的恒载标准值Gk = 2. 5 kN/ m2 ,活载标准值Qk =2. 0 kN/ m2 。正常使用检验荷载为短期荷载组合: Gk + Qk =4. 5 kN/ m2 。对楼盖结构承载能力的检验,考虑该楼盖为正常设计施工,较终破坏形式应为适筋梁弯曲破坏,取容许承载能力检验系数[γu ] = 1. 20 ,则承载力检验荷载为(1. 2 Gk + 1. 4 Qk ) ·[γu ] =6. 96 kN/ m2 。试验共分5 级进行均布加载, 2 级卸载,较大均布荷载为4. 29 kN/ m2 (不包括楼盖自重) 。在楼板跨中安装张线式位移计,较大弯矩截面底部沿两个方向分别安装弦变式应变计,利用放大镜读数,显微镜观测开裂情况。试验荷载—挠度实测曲线及试验荷载—应变实测曲线 。楼板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挠度增量为0. 55 mm ,原楼盖自重形成挠度为(2. 5/ 1. 71) ×0. 5 = 0. 73 mm ,故总挠度为1. 28 mm ,考虑荷载作用长期影响为2. 30 mm ,约为跨度的1/ 1 522 。
卸载后基本能恢复,且在较大加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直到较大加载,楼板挠度及裂缝宽度(约
为0. 06 mm) ,均远小于规范的限值,结构处于弹性变形状态,未出现任何破坏标志或迹象。试验证明楼盖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性能要求。3、鉴定
3. 1 性鉴定评级
依据对结构变形、裂缝等的实测,构造措施的评价及承载力的验算,对该楼进行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较后按照安全性和使用性等级的关系,依据标准[2 ]9. 0. 3 条确定性等级。
3. 2 抗震鉴定
依据前述检测调查结果,对该楼进行抗震鉴定 。
1) 三个结构单元的构造尺寸符合*级鉴定的要求,现浇楼盖可无圈梁,综合评价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
2) 建筑场地属Ⅱ类场地,为抗震有利地段,该建筑已建成51 年,没有发现不均匀沉降,底层墙面未见沉降裂缝,说明该场地土质良好,地震时不会因为地基破坏而加重上部结构的破坏,可不进行地基基础抗震鉴定。
3) 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抗震鉴定。女儿墙高度为0. 9 m ,满足刚性结构房屋封闭女儿墙不大于0. 9 m 的要求;南立面入口为独立承重砖柱的门廊,4 根砖柱截面尺寸均为800 mm ×600 mm ,在两个方向均有连系梁拉结,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6 , 高度达7. 4 m。考虑到入口为主要疏散通道,建议对砖柱予以抗震加固。
4、处理建议
1) 结构单元性评级均为Ⅲ级,应采取措施。可采用钢筋网喷射细石混凝土对级别较低的墙体进行加固,其中的钢筋网砂浆层,既增加了抗震强度,又加强墙体的整体性,部分起到圈梁构造柱的作用。
2) 根据抗震鉴定,可采用外包钢加固独立砖柱,在基本不增加砌体尺寸的情况下,较大地提高其承载力,大幅度地增加其抗侧力和延性,从本质上改变砌体脆性破坏的特征。在经过加固处理后,该办公楼的结构性能满足相关要求。实践表明,通过详细调查检测,参考现行相关鉴定标准,对已达房屋使用年限建筑物的结构现状进行客观深入地评估,是处理该类建筑物有效的方法。二、危房改造排查检测鉴定——构件危险性鉴定部分
1.1地基基础
《危标》*4.2.4条中只对基础承栽力、老化及滑动做了规定. 而对于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基础裂缝及对上部结构造成的破坏没有明确规定。如介休站房2707平方米,二层砖混结构, 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地基梁断裂一处,裂缝呈“ ”型,较大2毫米,窗台下角墙体斜裂缝多处,较大5毫米。这种状况是否构成危险点无据判断,建议增设*4款:“基础已产生通裂、裂缝大于1毫米, 上部墙体出现裂缝多处且较大2毫米以上”。
1.2砌体结构
《危标》*4.3.4条*6款“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度大于0.7% , 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对于做过加固处理的“危房”,由于地基基础及各个构件的受力状况发生变化,而破损和倾斜的程度*过规定标准的建筑物是否还应视为危险,《危标》中无明确规定。如介休铁路医院住院楼, 三层砖混结构,1325平方米,高度l0.2米f室外地平以上),1989年投入使用不久因地基进水造成楼房整体向北倾斜,墙体多处裂缝, 南北两端楼地面高差达100 毫米,后经灰土及钢筋网片加固继续使用, 目前北纵墙倾斜120毫米, 南纵墙倾斜80毫米, 该房屋倾斜的程度已远远*过规定标准.而实际已连续使用l2年无变化。因此,建议对类似这样的情况做一个补充规定。砖过梁裂缝情况较多(大多数为60、70年代建造)特别是拱*结构不易判断, 应有明确的数据,而《危房》*4.3.4条第8、9款中“明显”的词语出现较多, 在鉴定中对其理解上技术人员存在分歧。建议*8款改为“砖过梁中部产生的竖向裂缝2毫米以上, 或端部产生1毫米以上的斜裂缝且缝长裂到窗间墙的三分二部位, 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裂缝, 或产生的弯曲下沉变形”。*9款改为“砖简拱、扁壳、波形筒拱、拱*,沿母线通裂或沿母线裂缝≥2毫米且缝长*过总长二分之一, 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 且拉杆体系失效”。
1.3混凝土构件
《危标》*4.5.4条*5款“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毫米, 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 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断面损失应有量化标准.有的钢筋混凝土虽然保护层剥落露筋,但并未减弱其承载能力,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会锈蚀影响承重,但必竞锈蚀有个过程,这种情况是否算危险点,不易判断。如临汾、介休机务段中检棚f540平方米、530平方米)均为钢筋混凝土柱、钢筋混凝土屋面粱、槽型屋面板及部分双向板,l987年投入使用,因蒸汽机车蒸气的腐蚀,90年代初屋面板混凝土保护层就已剥落, 至蒸汽机车退役时, 中检棚屋面板停车检修的部位,钢筋已腐蚀得荡然无存,只留下一道锈痕,其他部位的钢筋有的像织毛衣的针.有的像缝衣服的针,已经失去了承载力.而目前仍在使用当中(另做他用)。在中检棚近十年使用中,到底从哪一个阶段开始应视为危险很难判断。因此,建议本条款改为“? ? ,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钢筋锈蚀有效断面小于五分之四”。
2房屋危险性鉴定部分
房屋危险性鉴定在等级划分上概念比较模糊,《危标》第5、2.2条规定的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分为b级、C级,难以区别 做为房屋的一个构件或一个组成部分,有危险点就造成-j局部危险,这样到底是b级还是c级不易定论。《危标》*5.2.3条中房屋危险性B、C级的划分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现实中使用的房屋各个构件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局部危险倒塌或坍塌有可能造成整栋的倒塌,特别是砖混、砖木、排架结构的房屋建筑物*为明显。因此,建议将构件及房屋危险性的鉴定分为a、b、c(A、B、C)三级即可,这样在标准的把握上会*准确一些。三、本公司除办理危房改造排查检测鉴定,还承接以下全国业务范围:
1.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鉴定
2.钢结构质量检测钢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3.出租屋提供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4.房屋加固检测
5.房屋漏水检测
6.土木工程检测
7.道路安全检测
8.桥梁质量安全检测
9.学校幼儿园午托班学校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房屋质量安全检测
10.工业区厂房质量安全检测
11.商铺开业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13.游戏厅网吧特种行业需做整栋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房屋结构检测主体结构检测鉴定
14.取样检测鉴定
15.现场安全性勘察检测
16.承载力检测
17.房屋地基安全检测等
四、危房改造排查检测鉴定——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部分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的原因*是部分地方行政**、有关部门以及相当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能从“三个代表”和法定责任义务的高度,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重生产、轻安全,对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对于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消除措施,致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事故频发的趋势得不到遏止。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作为建筑安全生产主体的企业,安全生产*能力与当前安全生产的严难形势不相适应。
1、部分建筑企业**和相当数量的企业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的关系,对安全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基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2、部分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粗放,基础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产的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得不到认真执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违规处罚不严。
3、低资质的中小建筑企业,技术人员不足、设备简陋,安全生产*能力严重低下。
(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亟待加强和改进。
1、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手段陈旧、单一,仅仅满足于常规的、运动式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发现的问题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缺乏有效的、针对性强的措施与对策,致使安全监管工作实效性差,同类型安全问题大量重复出现。
2、资质管理偏松,安全一票否决权难以实现。一方面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中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够明确具体;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把关不严,企业晋升、年检没有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挂钩。
3、执法不严,安全事故调查不按程序执行、处罚不严现象较为普遍。
4、建设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完善,人员不足,经费无正常来源。
5、目前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现象比较**。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仍需加强。
大部分地区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给依法监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有关配套政策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房屋拆除工程,随着城市改造和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大量危旧房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加重。但在有关管理规定中,未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将本应由企业承担并具体负责的拆除工程,让*部门承担并负责,难以发挥*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作用。
(四)建筑企业作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绝大多数是农民工而国家缺乏相应的工人教育培训框架体系。据统计,经济发达国家**工占到从业工人的35%以上,而我国仅占7%左右。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75%以上属农民工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工所占的比例就*少。大部分中小企业的项目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起码的条件和素质,有些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五)建筑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发展水平与形势发展需要差距较大
作为传统产业,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较低,在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等方面,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就是与制造业、服务业等其他行业相比,也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小施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低。近几年,经过努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的态势。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
1、 事故总量过大,损失严重,安全生产形势并没有发生根本好转。
2、 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在国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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