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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安全性鉴定的内容
1.1房屋安全性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鉴定。
1.2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即危房鉴定)。对那些超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鉴定,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可靠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鉴定。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鉴定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鉴定。
1.6相邻房屋间影响程度的技术鉴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鉴定。
1.7其他技术鉴定。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鉴定等。
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
(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我省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续建、扩建、加层和改进抗震设防区内的建筑,应进行结构抗震安全鉴定,提高改建建筑的抗震防灾能力。
《通知》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项目下放到相应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同时,严肃查处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行为,确保本辖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安全。
- 续建、扩建、加层和改进抗震设防区内的建筑,特别是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执行前设防区施工完成的建筑,在进行加层或改建过程时,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聘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抗震安全鉴定,出具建筑改建结构抗震安全咨询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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