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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厂房质量安全鉴定【厂房鉴定】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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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5 11:24   浏览量:727次

  • 类 别 :房屋检测鉴定  
  • 联 系 人: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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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我们是广东方十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我们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司成立之初以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房屋质量鉴定、房屋检测报告、危房检测鉴定和房屋损坏评估鉴定、房屋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灾后房屋安全检测、厂房改造鉴定、厂房质量检测、抗震检测鉴定、钢结构检测、户外广告牌、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等技术咨询及一站式解决方案服务商。

2019年11月8日今日头条新消息,据房屋安全鉴定公司技术部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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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经查实给予认可。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无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超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通知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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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房屋改变出租功、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我们公司是经过中国企业信用建设促进会、全国企业资信评估委员会、中国工程建设协会严格审核,我司正式荣获“全国AAA级信用施工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同时也证明了我司严格的施工规范、优质的施工工艺和良好的市场诚信度再次获得了行业、及社会的高度认可。公司主要从事深圳市房屋租赁检测和两规房屋检测等业务。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5、房屋结构加固

  6、灾后危房检测

  7、酒店宾馆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本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检测试验设备一百余台,试验范围涉及房屋安全性检测、建筑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检验试验、建筑结构试验、地基与桩基检测等几大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综合性实验室及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结构加固等业务。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6、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相关问题。

  (一)此前已有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效力问题。此前有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需原检测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原检测单位开具的发票的,经查实给予认可。

  (二)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已经提供了无期限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再次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时,无需再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三)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合同登记或备案的租赁期限超过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通知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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